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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违纪还是连续违纪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3日 信息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点击: 作者:佚名

案情简介
王某,中共党员,某县教育局局长。
2011年5月,王某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撰写学术报告,并因此获得省教育改革专项论文一等奖。2011年12月,在年度工作总结中,王某授意教育局中教科、初教科科长弄虚作假,向县委、县政府虚报全县初、高中学生升学率及各学科改革成果。
分歧意见
关于王某行为如何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撰写学术报告,并因此获得省教育改革专项论文一等奖,构成骗取荣誉违纪。后来,他授意下属向县委、县政府虚报学生升学率及各学科改革成果,构成虚报工作业绩违纪。对王某行为,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并处理,按两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并因此获得省教育改革专项论文一等奖,构成骗取荣誉违纪。后来,他授意下属向县委、县政府虚报学生升学率及各学科改革成果,属于虚报工作业绩行为,也构成骗取荣誉违纪。王某行为属于连续违纪,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理。
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王某前后两个行为均构成骗取荣誉违纪
骗取荣誉违纪行为,是指弄虚作假,骗取不应得到的荣誉的行为。
骗取荣誉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正、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其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弄虚作假,骗取不应得到的荣誉的行为。这里的“荣誉”,是指荣誉称号,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等,或者受到嘉奖、立功等。骗取荣誉的方法是弄虚作假。“弄虚作假”,是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是指编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既可以是编造全部事实,也可以是编造部分事实。隐瞒真相,是指隐瞒客观存在的事实,既可以是隐瞒全部事实,也可以是隐瞒部分事实。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即按骗取荣誉违纪处理。因此,王某因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而获得省教育改革专项论文一等奖的行为,构成骗取荣誉违纪。
同时,依据《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虚报工作业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即按骗取荣誉违纪处理。因此,王某授意下属向县委、县政府虚报学生升学率及各学科改革成果的行为,也构成骗取荣誉违纪。
综上,王某前后两个行为都构成骗取荣誉违纪。
(二)王某行为属于连续违纪
连续违纪行为,是指基于同一或概括的违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违纪行为,触犯同一违纪条款的行为。
连续违纪具有如下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同一或概括的违纪故意;(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数个独立的违纪行为;(3)数个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对此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判断,既要看行为人有无连续实施某种行为的故意,又要分析其客观行为的性质、对象、方式、结果等;(4)数个行为触犯了同一违纪条款。
本案中,王某基于骗取荣誉这一故意,前后实施了两个骗取荣誉的违纪行为,属于连续骗取荣誉违纪行为。因此,王某行为不属于两种不同的违纪行为,也就不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并处理,而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理。(董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