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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牢“派”的底线,做足“驻”的文章

——定边县纪委监察局派驻纪工委监察室履行主体监督责任的优势体会及存在问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3日 信息来源:工交财贸系统纪工委书记 点击: 作者:薛占胜

2009年8月,市纪委率先在我县开展派驻纪工委、监察室的工作创新试点,整合原有的5个纪检组,统一成立了4个纪工委、监察室,分别进驻“行政综合、农林水牧、教科文卫、工交财贸”等系统,履行监督主体责任。

从工作创新试点的初衷来看,成立纪工委、监察室就是为了使县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关口前移,着力解决工作体制上造成的“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派驻工作开展五年多来,各纪工委、监察室始终紧紧依靠县纪委、监察局的直接领导,坚持守牢“派”的底线,做足“驻”的文章,在履行主体监督责任工作和案件查办工作中突显成效。

一、派驻监督工作的优势及成效

定边县纪委监察局原有的5大纪检组,虽然已经形成了和所在部门(单位)“人、财、物”的相对独立,但力量略显薄弱许多。每个纪检组最多有2人,有时连最基本的独立办理案件条件都达不到。因此,与其说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一个组织,还不如说就是一个“通讯员”“发声筒”。实行派出机构工作机制以后,首先从机构、人员、经费上得到了保障。县编委办明确纪工委、监察室为正科级建制,给予行政编制5名,办公用费列入财政预算。在成立派驻纪工委、监察室之前,市、县纪委还曾专门组织到开展此项工作较早的云南、延安等地进行考察,在吸取已取得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纪检监察本机关实际,制定了《定边县纪检监察派出机构职能、职责及管理暂行办法》。应该说,这个《暂行办法》首先对派出机构的职责明确了定位——那就是“向纪委监察局直接负责并报告工作”。这和以往部门纪检组的工作体制相比较,有了三个方面的突破:一是工作体制上的突破。组织机构的升格,人员、经费的保障等,首先解决了由以往“不对称”监督到制衡监督的转变。二是工作职能上的转换。以往纪检组的工作完全是在县纪委监察局的统一安排下开展,监督的主动性不强。实行派出机构工作办法后,县纪委监察局赋予了纪工委、监察室相对独立的权限和职能,并明确了“派出机构是系统所在部门的监督主体,部门领导班子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派出机构和所在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应该说,这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两个责任”精神有着高度的吻合,也是定边县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职能相对超前的一个转换。三是工作方式上的转变。实行派出工作机制之后,不再是上级“部署安排”,纪检组“按部就班”。纪工委、监察室的工作主动性、针对性、灵活性相对凸显。围绕派驻后应该“做什么?”“怎么做?”“如何做好?”开展履职尽责。在坚持县纪委监察局的直接领导下,主动向驻在系统、部门报告纪委监察局的工作指示,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监督方式方法和以往有了很大的转变。

当派驻机构职能职责定位厘清之后,很快成为县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纪工委、监察室牢固树立派驻意识,严格执行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各项规定,充分发挥“眼睛和耳朵”的作用。他们主动和驻在部门(单位)的党组和行政领导主要成员联系,及时沟通重要问题,全力配合相关工作,积极融入驻在部门(单位)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因为监督“阵地”的前沿,定边县纪委监察局执纪的方向更明晰,问责的力度更强硬。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到2014年,各纪工委监察室对所住在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年至少两次常规检查,对重点单位和重要事项的执法监察成为常态,积极开展对所住在部门(单位)有苗头性问题的负责人进行廉政约谈,引导部门(单位)大力开展廉政文化创建活动,认真完成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案件核实和查办工作等等。

截止2015年5月,定边县4个派出纪工委、监察室共办理初核案件155起,其中立案57起;处理党员干部72人,其中科级领导干部12人;挽回经济损失近200万元。纪工委、监察室所办案件占委局自办案件的 27.39%。5年多,纪工委、监察室先后进入县上145个的重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所住在单位创建为全县廉政文化示范点 26个。

二、   派驻工作过程中的几点体会

五年多的派驻工作,我们深深有着一种体会:那就是自觉接受、始终坚持、紧紧依靠县纪委监察局的直接领导,是纪工委、监察室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本保证。在这个前提下,派驻纪工委、监察室还应该自觉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主动理解“派”与“驻”的统一性。“派”不是“放”,不能理解为放任不羁。虽然纪工委、监察室分别进入到所住在单位办公,离开了委局机关的“眼线”,但绝对不能独立于委局机关的管理之外。必须定期报告工作,不定期汇报工作,做到纪检监察工作“一盘棋”部署;“驻”不是“客”,不能认为孰是孰非于己无关。协调驻在部门(单位)党组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须当作自己的事一样去做,牢牢抓住责任分解、考核、追究三个环节,不断强化、调动部门(单位)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2)自觉理顺监督与参与的关系。努力做到“监督而不监视,到位而不越位,指正而不指责,信任而不放任”。要明确认识到监督是需要一定的权威,但监督者不是“指挥员”,更不是“决策者”。必须准确为自己角色定位,谦虚谨慎地履行好职责。对监督工作过程中环节多、信息量大的问题,要抓住重要关键、抓住重点人员、抓好重心部位的监督,防止监督流于形式或者是“背书签字”式的“贴标签”。

   (3)认真理好律人与律己的表率作用。派驻机构的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加强党性修养,强化纪律观念,始终保持谦虚谨慎、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恪尽职守、秉公执纪的职业操守,自觉遵守各项纪律特别是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带头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尤其要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只有受到监督和约束,自律正己,才能理直气壮地去监督和要求别人。

试点实行派出工作体制之后,对我们派出机构的纪检监察干部有两个感触:首先,因为履行监督关口前移,使我们一直绷紧着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这根“主弦”,做到了术业专攻;其次,因为派到部门(单位)进驻,既能“看得见”,又“管得着”。这样,既方便组织协调,又能及时具体落实,拉近了纪检监察机关和各部门(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距离。

三、    派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思考

在五年多的试点派驻工作中,我们也感觉到存在较为明显的两个问题是:

表现在所驻在部门(单位)的是——有些部门(单位)在工作过程中,表现出对纪检监察机关的过分依赖,习惯于把纪工委监察室当作“家里人”一样去安排。导致组织协调的变成了具体落实者,甚至是包办代替涉入一些不必要的具体事务,使得“裁判员”和“运动员”的界限混淆。

表现在体制机制方面的是——体制性的障碍存在,导致工作中有顾虑。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央审议通过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里明确了派驻监督“全覆盖”的原则,但在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还是处于试点之中,没有一个统一的刚性职能定位,没有一个统一的名称;加之,地方机构编制的随意性较大。比如,我们试点之初是有着5名行政编制,可在逐渐推行的过程中又变成了事业编制,影响着纪工委、监察室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

随着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三转”的工作要求,使得纪工委、监察室摆脱了很多不必要的事务,能够聚焦主业,专精以监督机制来促进主体责任的落实。我们也看到,在一些市区,纪工委即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同时又是上级纪委的巡视机构,如果把这也当作县级纪检监察派出机构的一个改革方向,是否会更有利于监督、执纪、问责的效果呢?这是一个有待于探讨的思考。